一、家長逾時接送幼兒,而使托嬰中心之保母人員必須超時工作,導致雙方發生糾紛,爰作逾時加收費用之規定。逾時費用之計算,雙方應於契約載明,其費用於下個月月費支付時,併同計算。
二、依據「保母托育管理實施原則」應建立收退費標準管理機制,由各地方政府成立「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參酌轄內家長薪資所得、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分區訂定托嬰中心收退費標準、保母人員待遇標準、管理督導機制並公告之。
(一)甲方應按時接送托育幼兒。若甲方提早送幼兒至托嬰中心或延後接回幼兒逾約定時間十五分鐘者,以甲方逾時論。
(二)甲方之幼兒逾時仍留滯於乙方,應支付逾時費用,每小時一百四十元。每半小時七十元。
(三)註冊費退費標準:
★收托之日起至未滿四週者,註冊費退還三分之二。
★收托之日起至未晚二個月者,註冊費退還三分之一。
★收托二個月以上者,不予退費。
(四)一般請假退費標準:
★乙方應於收費通知單及繳費收據上載明收費起迄日期,以為退費計算基準,月費以每月三十日計算,退費時按比例依據天數核算。
★如幼兒連續請假病假五天或事假十天以上者,退還請假日數之當月月費百分之五十,其請假未連續者不予退費。
★幼兒罹患水痘、腸病毒、結膜炎、百日咳、輪狀病毒等高傳染性疾病,留家照顧者,依幼兒實際請假日數全額退費。
★幼兒請假退費之日期計算,依幼兒實際請假日數。
(五)本契約終止時,其退費標準及手續,除本契約之規定之條款外,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